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一买一卖间,悄然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

在“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下,犯罪团伙从中赚取了巨额汇率差。上述行为看似是虚拟货币买卖行为,实际上已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案件,涉及以虚拟货币变相非法买卖外汇,且发生地在阿联酋迪拜。


以虚拟货币为媒介 变相非法买卖外汇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信息,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阿联酋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

据了解,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

利用“泰达币”,该团伙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通过汇率差,该团伙每笔外币买卖业务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据介绍,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


涉及非法支付结算

除了非法买卖外汇之外,该案件背后还藏匿着一个非法支付结算平台。

根据通报,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

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2019年6月至12月,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2022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格执法、敢于亮剑
依法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此次最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披露8件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据沪上某律所律师介绍,“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指行为人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资金表面上看是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表现之一。从检察办案看,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有意逃避监管视线。

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银行卡、POS机、网络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不法分子在全国范围内多银行、多层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

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

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本文资料源自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