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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多保」法律专栏的内容:阿联酋新《商业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与风险防范。


阿联酋新《商业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与风险防范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从阿联酋2021年新修订的《商业公司法》(Federal Decree-Law no. (32) of 2021 on Commercial Companies)中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条款入手,梳理《商业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核心要点,以期为已经或计划在阿联酋经营的企业和股东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商业公司法》中规定了5种法定公司形式: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公众股份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和私人股份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鉴于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股份公司更为普遍,本文仅选取此两种公司形态进行分析。


一、股东出资形式

1. 一般规定

根据《商业公司法》总则章第17、18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价值可知的实物、财产所有权或其他任何物权、资金使用权、债权和其他无形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劳务或其声誉、影响力出资,普通合伙人除外。

如果股东以财产所有权或任何其他物权出资,则应按照买卖合同中有关所有权转移、出资担保的规则承担贬值、到期或出资存在明显缺陷情况下的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如果仅以资金使用出资,则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如果股东以债权或其他无形权利出资,则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在该债务清偿后才得以解除。如该等债务到期未清偿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在阿联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商业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

货币出资的需存入国家经营的银行,在公司经理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向相关地方酋长国管理公司事务的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注册且在委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银行可只向经理交付出资。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78条,对实物出资的有两种估价方式。第一,出资股东承担估价费用,应由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批准、主管机关选择的财务顾问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否则估价无效。地方主管机关可讨论、反对评估报告,并重新委任估价师,该费用也由出资股东承担。第二,各股东也可协商确认实物出资价值,由主管机关批准。就公司章程大纲记载的实物出资,实物出资股东对第三人承担确保估价准确的责任。如果实物出资估价低于其实际价值,实物出资股东将以货币形式向公司补足金额。

3. 公众股份公司规定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95条,公众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迪拉姆,经主管机关提议,内阁也可发布决议更改此限制。第177条规定,在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发起人可先认缴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资本比例,再向公众发行剩余股份。发起人不得认缴向公众发行的股份。第105条规定,经部长提议,内阁可与主管机关合作,发布决议决定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额和最高额。

针对实物出资的估价,《商业公司法》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第118条,估价应遵循主管机关发布的限制和程序。估价师应审阅任何估价所需的信息和文件,高效准备评估报告。发起人委员会或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从申请之日起尽快为估价师提供信息和文件。发起人委员会或董事会对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充分和完整负全责。估价师应尽责履行义务。主管机关可讨论、反对估价报告,并在必要时重新选任估价师,该费用由设立中的公司承担。

公众主体也可以用特许权或公共财产使用权,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


二、股东出资责任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9条,如果股东以货币出资而未向公司缴纳,或以债权出资而未清偿,该股东对公司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如果股东实际出资与股东登记册中所记载的不一致,股东应对差额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股东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该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责任,但股东可以用利润分配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解散,在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对债务人股东股份的权利。

《商业公司法》第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能使其实现设立的目的。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在部长和其他有关机构的提议下,内阁可发布决议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全额缴纳出资。然而,阿联酋公司法中并无对公众股份公司出资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可通过章程约定期限,这更接近于“认缴制”的做法。然而,企业和股东仍应警惕可能存在的出资法律风险。

根据《商业公司法》第219条,在公共股份公司中,如果股东到期未缴纳出资,董事会将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股东缴纳。股东30日内仍未缴纳的,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或根据主管机关的决议出售该股东的股份。出售价款超出股东应付款项和逾期赔偿部分的,公司将其归还股东;出售价款不足的,公司可向股东本人资产追偿。股份出售后,购买者将被登记在股份登记册中。由此可知,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且被催缴后仍不缴纳的,会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股权。

此外,第220条规定,公司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且股东不能通过抵销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三、股东出资责任风险防范建议

1. 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

虽然高额注册资本可能会为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吸引潜在合作伙伴和投资者,但在很多情况下对股东来说存在潜在危险。在设定公司注册资本时,笔者建议股东可以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标准,结合公司的规模、实际资金和前景规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

2. 对股东出资的时间、金额、方式都应作出明确约定

考虑到阿联酋公司法仍处于发展初期,许多规定均不太完善,在法律存在空白或漏洞时,建议公司在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与股东出资相关的若干事宜,提前防范与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3.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权利状态等往往存在不确定性,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可能发生被认定未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风险。股东需要注意应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在股东出资前应对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全面了解和调查,确保其不存在权利瑕疵且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同时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职能和运作规则,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作者:牛晨,文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指导:张好问,文森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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