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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多保」法律专栏的内容:阿联酋法律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解析。


阿联酋法律中婚前协议的效力解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的行为变得愈发普遍,甚至成为了很多中国95后夫妻的标配。在婚前将双方财产、权利义务等问题约定清楚,既有助于让双方更加理智慎重地对待婚姻,同时还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婚前协议通常概述了在离婚、分居或任何一方死亡的情况下配偶的权利义务以及资产分割内容。

在阿联酋,是否可以签署婚前协议、婚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本文旨在梳理阿联酋婚姻、家庭法律变迁,以探求其中关于婚前、婚内协议规定的流变并对详细内容进行分析,从而洞见伊斯兰法系下阿联酋境内穆斯林人与非穆斯林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内容以及其制度的变革与进步之处。


一、阿联酋婚姻家庭立法背景及婚姻协议的诞生

1、阿联酋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阿联酋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植于伊斯兰教法体系,以《古兰经》经文为基础,以1985年第5号《民事交易法》(On the Civil Transactions Law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State)为法律适用准据。2005年联邦第28号《个人地位法》(Personal Status Code)法案的颁布系统性地对于婚姻的成立、解除,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儿童监护以及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后续的三次法律修订以及2022年地41号《个人身份法》(Civil Personal Code)的颁布,进一步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细化了适用情形,将家庭法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关系辐射至非穆斯林人与非阿联酋公民。

伊斯兰教法(Isramic Sharia)体系下的阿联酋法律对婚姻关系遵循的是“契约说”,法律规定:婚姻是一种使配偶之间的享受合法化的契约(contract),其目的是在确保配偶以感情和同情承担其责任的基础上,在丈夫的照顾下建立一个稳定的家庭并提供保护。契约作为阿联酋公民、居民婚姻缔结并生效的标准,在此契约内,配偶双方可以在满足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上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2、阿联酋婚前、婚内协议规范概述

对于婚前、婚内协议的可执行性与承认,阿联酋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换言之,以契约作为结婚标准的阿联酋婚姻法规范,并未对“婚前、婚内”时间节点进行规定,因此与中国法律婚姻身份关系说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婚前、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所不不同。

阿联酋《个人地位法》第20条规定允许夫妻双方签订有关婚姻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条款和协议,《个人身份法》第6条也对非穆斯林人及外国人的民事婚姻合同与程序作出了规定,并在第二款规定“配偶双方可以商定合同的条件以及夫妻在婚姻期间的权利和离婚内的权利,特别是共同监护权”。

也就是说,阿联酋法律认可夫妻双方对结婚、离婚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尽管没有时间节点的区分,但婚前、婚内协议通过“婚姻契约”的概念作变相承认,具有一般意义上婚前、婚内协议的性质,起到对夫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规制的作用。并且,只要合同中提到的条件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先决条件,满足合同法要件,协议就能够被认定为有效。


二、协议签订的内容与效力

1、协议签订的目的与内容

在此法律背景基础之上,笔者将把婚前协议与婚内协议引入阿联酋家庭法律关系的视域之中,对协议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选择签订婚前、婚内协议主要是出于确定并规范配偶在离婚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既有婚姻关系披露;

(2)男方资质、宗教适应性问题;

(3)配偶之间扶养费、嫁妆费用的约定;

(4)子女的抚养以及离婚内监护权归属问题;

(5)继承问题等

不过,法令并未提供一项正面清单以规定哪些内容在协议中必须约定,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基础上满足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即可。《个人身份法》中提到配偶双方可以商定合同的条件以及夫妻在婚姻期间的权利和离婚内的权利。

伊斯兰教法对于婚姻协议的一个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不承认婚姻财产原则,而是承认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自己获得或拥有的财产享有绝对权。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建立或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并仍然是该配偶的唯一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或主张所有权,针对婚后财产分配的约定难以得到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关于财产的问题都无权主张。在阿联酋法律中,规定丈夫有义务向妻子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资产,作为及时的嫁妆(Mahr)或延迟的嫁妆,旨在确保妻子在丈夫离婚或突然去世的情况下不会缺乏经济保障。此外,法律也规定妻子可在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向对方索要扶养费以满足婚姻关系终止后其与婚生子女正常生活的需求。这些问题都能够通过协议予以商定。

2、协议的成立

2005年《个人地位法》规定了一般婚姻契约的要素:

(1)缔约双方当事人:丈夫和妻子的导师(tutor)

(2)目的:穆斯林婚姻的目的是使生育合法,规范和承认性活动。

(3)要约和承诺:求婚必须先提出、接受并明确称为“婚姻”,然后对方才能接受。接受要约后,双方有义务诚信行事,直至达成明确或暗示符合要约条件的书面协议。

上述规范更符合穆斯林人依伊斯兰宗教传统所达成的“婚约”。随着2022年《个人身份法》的颁布实施,非穆斯林公民、居民在阿联酋成立民事婚姻契约的成立条件有所转变,细化了针对于非穆斯林公民、居民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二十一公历岁。年龄应由其所属国家按国籍出具的任何官方文件证明;

(2)符合公序良俗:不得与兄弟、儿子、孙子、叔伯、姑母以及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缔结婚姻;

(3)意思表示一致:夫妻双方必须在鉴定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结婚,且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可以排除依赖他们的同意;

(4)夫妻双方必须签署披露表;

(5)本法令执行细则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也就是说,新法令的颁布允许存在不同信仰的夫妻双方订立民事婚姻契约,给不同宗教背景的夫妇提供选择,无需通过宗教支配的方式对婚姻关系予以认定。

3、协议的生效:

根据《合同法》原则以及《个人地位法》规定,婚前、婚内协议的有效性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要式性: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婚前协议在阿联酋境内无效;

(2)披露义务: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缔约方应披露资产和负债。这是验证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可靠方法。如果一方拒绝披露资产或负债,当地法院可以认为该协议无效。地方法院认为丈夫和妻子对彼此负有受托责任。这意味着他们要诚实和公平地对待彼此。未能披露其资产的当事人可能会在法院手中遭受损失,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3)意思表示自由且真实:协议中约定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正确,法院还将确保所披露的细节有相关文件证明其真实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酒精、药物影响下当事人所做的法律行为不能够被认定;同时,缔约方不得在胁迫下签署文件,签订合同时须经深思熟虑,充分考虑签署文件的后果。

(4)合同的可预期性:合同是适时的,能够满足“信赖利益”,符合实际情况。

《个人身份法》针对非穆斯林公民及居民的婚姻协议必须满足合法性要件,必须符合婚姻基础。如果协议既不违背婚姻的基础,也不违背婚姻的要求,且未被法律禁止,则该条件有效并应满足。

4、合同的失效与解除

针对穆斯林人,法令通过若干禁止性规定对于婚姻有效性进行否定。譬如,在《个人地位法》第三章中,就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Art.42)、姻亲结婚(Art.43)等内容。

法令也列举了婚姻契约在另一方不存在放弃或明示、默示排除权利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可以概括为:

(1)契约内容与婚姻事实不一致,契约无效;

(2)契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一致,契约部分条款无效;

(3)配偶一方不履行或者行为与约定事实相悖;

(4)男方资质不适合,如:才干、宗教适应性等。

针对婚姻契约无效的问题,新法令也规定了离婚无过错原则:只要配偶任何一方在法庭上表达他/她希望分居并且不再继续婚姻关系,就可以寻求并离婚,无需证明这一请求的合理性,进行损害证明或对另一方进行指控。它也规定,在合同内容与婚姻内容不相一致,或者违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解除婚姻,如果违约者是妻子,则前者应免除在婚姻解除后的等待期内支付的扶养费。


三、协议的约束力与执行

1、非穆斯林公民与居民订立婚姻契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文所述,非穆斯林公民或居民在阿联酋境内结婚、离婚和相关权利义问题务关系有确定的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民事交易法》第13条,外邦人适用婚姻缔结地以及离婚地的法律。《个人身份法》第6条也规定,婚前协议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受阿联酋法律的约束。因此,是允许非穆斯林外籍人士订立婚前和婚内协议的。

根据《个人身份法》第1条,该法律条款的范围扩展到居住在阿联酋的所有非国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以及阿联酋国民。但是,它还规定在涉及与家庭有关的事项时,非国民可以选择受其本国或结婚发生国或其本国法律的管辖。所以,只要非国民夫妇寻求在阿联酋进行离婚的司法管辖区有维护婚姻契约有效性的条款,阿联酋法院就可以执行此类协议,只要此类协议不与阿联酋法律相抵触即可。

2、 管辖范围

就法律规定来看,协议允许调整配偶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在阿联酋境内财产关系,对于非穆斯林外籍人士,如果在阿联酋境内提出离婚的,那么《个人地位法》第1条将适用于离婚诉讼。但是,如果穆斯林外籍人士在阿联酋管辖范围之外寻求离婚,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国际私法规则进行解决。

3、协议的执行

阿联酋法院仅在离婚诉讼时执行协议。当涉及到阿联酋国民与非穆斯林公民、居民在阿联酋境内的离婚诉讼时,适用相关规定。而外国婚姻契约应受提出离婚的国家的法律管辖。但是,阿联酋法院应在协议不违背强行法的基础上,予以执行。


四、协议的作用及意义

1、“无过错离婚”原则的衔接

签订婚前、婚内协议能够与新颁布的《个人身份法》中所规定的“无过错离婚”衔接,保证法律适用的流畅性,增加了效率。该法令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选择结束婚姻存续关系,不予移送家庭指导委员会,直接移送法院依照双方的协议作出判决。通过协议进行事先双方权利义务的商定,减少了因婚姻破裂导致的复杂而漫长的法律纠纷的可能性,并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满足双方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节约了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对于弱势一方的权利保护,主要是通过禁止性条款予以保护。特别是在新法之中,“男女平等原则”给整部法令定下了原则性的基调。处于弱势的女方的权利,能够得到实体与程序性的保障。

3、适应经济发展

婚姻协议制度的实行,能够很好的适应阿联酋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了阿联酋以宽容、共存、家庭稳定和人口多样性为目标的发展政策与立法初衷。通过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保护王国利益的同时,也逐渐实现了伊斯兰教法体系中私法规范向意志独立、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的立法逻辑靠拢的法律发展方向,更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

作者:张 末  文森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指导:张好问 文森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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