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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多保」法律专栏的内容:迪拜电诈“非主要人员”遣返回国后的辩护思路。



迪拜电诈“非主要人员”遣返回国后的辩护思路

国家不断加大跨境电诈力度,今年6月份以来,从迪拜也遣返了大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据了解,这些人员大部分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除犯罪集团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外,也不乏大量“非主要人员”。

目前,笔者也收到了此类“非主要人员”的大量咨询,如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电诈集团的签证办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车辆租售等提供了服务和便利,也有为电诈集团长期供应生活物资、提供餐饮服务,也包括中国籍的厨师、司机和保姆等保障人员,被迪拜警方“一锅端”后遣送回国。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误抓”人员,大陆公安会要求提供在阿联酋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自身未从事“灰产”。这些当事人的家属认为其未直接从事电诈工作,在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不过是为电诈人员提供了劳务服务。

本文结合大陆和阿联酋法律,以及大量“非主要人员”家属的咨询,梳理基本辩护思路。


“误抓人员”:证明自身主业未涉灰产是关键

笔者收到的咨询中,大多数当事人家属都认为迪拜警方是误抓。但根据笔者了解,迪拜本轮“反诈风暴”,真正的误抓人员非常少,更多的是家属在情感上不能接受或有一定侥幸心理。当然也不乏误抓人员,如果真的是误抓后被遣返回国,首要的是向国内警方证明自身的清白,证明自己的主业未涉灰产。如向国内警方提供自身的签证、工作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具工作证明、出具阿联酋劳工部认证的工作合同,并进行公证认证。同时,也可以提供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并聘请阿联酋当地律师对提供的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提高国内警方对材料采信的可能性。


“两高一部”:全方位打击是主基调,也可从宽处置

自从“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以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严厉惩治始终是主基调。但在主基调之上,尚有从宽处置的例外值得家属和当事人努力争取。


非主要人员“可以依法不起诉”

首先,要研判行为人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等以外的人员。

对于骨干成员级别以上的参与者,适用大陆法律时基本都是要求从严处置的,但是对骨干成员级别以下的非主要人员而言,法律允许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还可不以犯罪论处。在境外被一锅端的情况下,被抓的人员里甚至都有厨师、司机等人员,这一类情况一般属于误抓,应争取及时释放销案。有的只是听从小组长命令,被迫机械式地参与,此类人员明显不能归为骨干成员,为其争取罪轻甚至无罪仍有空间。


主观恶性是评判的重要标准

其次,研究行为人具体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内容。

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决定罪行种类。在电诈团伙中,不同人的行为可能因为不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最常见的是诈骗罪共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卡或者技术)、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内容,辩点把握得当,有可能从重罪降为轻罪。如为电诈集团提供餐饮服务,其作为一门当地的正常生意,其主观恶性来讲程度较低,可以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


对电诈集团的作用大小也很重要

再次,研判行为人的行为对电诈集团所起的作用大小。

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被锁定电诈共犯时,主从犯的辩护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大陆刑法的规定,从犯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比从轻处罚来得更有从宽的力度,对非主要人员更有利。一般从电诈金额、参与时间长短、参与程度深浅、获利多少、有无被精神或物理胁迫等角度考量。非主要人员未参与电诈主业,为电诈集团提供了生活和工作便利,在辩护时,要守好“未涉案”的第一道防线,如确有参与,要做好主从犯的辩护。


涉案数额要算清

另外,研究行为人的参与数额以及是否有犯罪未遂的情形。

参与数额对于诈骗犯罪来说事关量刑轻重,如果能够精确计算参与数额、划定参与界限,把参与数额从电诈总额中拆分出来,对非主要人员而言,可减少重判的风险。

此外,在有既未遂的情形下,未遂部分的比重也会影响最终的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大量的诈骗未遂,那么最终量刑时一般都会减轻处罚,比从轻处罚更有力度。


抢抓最佳辩护时机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其中的行为形态多种多样,对不同的非主要人员的不同行为,其家属第一时间知晓亲属涉案后,建议一定不要错过最佳的辩护时机:

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检察院最终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之前,有三十七天的黄金救援时期,此期间委托律师介入辩护,通过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争取公安机关直接予以取保或者争取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先换取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后续精准研判,提出有效的辩护方案,为罪轻辩护甚至无罪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文:王喜君,文森律师事务所中国刑事合作律师/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原北京某检察院离任检察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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