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迪拜某贸易公司的感谢信,信中写道:We feel fair treatment……protect our legal rights(我们感受到了公平的对待……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这份漂洋过海的感谢与肯定源自一起钢铁买卖合同纠纷。

因生产经营需要,该迪拜的贸易公司与湖南某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304不锈钢、P11、P22三类商品,并向钢铁公司支付60余万阿联酋迪拉姆的预付款。

后来,由于原材料涨价以及交易需求变更,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一致同意取消304不锈钢的交易,但没有就P11、P22商品的交易变更问题达成一致。钢铁公司没有发货,因此退还了30余万阿联酋迪拉姆。

贸易公司认为,由于双方就P11、P22商品的交易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钢铁公司也没有按原合同履行交货义务,所以交易应当取消,收回剩余预付款,并由钢铁公司承担自己的利息损失。

钢铁公司却认为,自己曾主动提出降价处理,可贸易公司不配合,而且自己客观上具有交货能力,贸易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损害了自己合法的预期利益。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贸易公司与钢铁公司的买卖合同解除,责令钢铁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合同中涉及的三类商品交易变更需要分开来看。”承办法官皮艳红解释,双方就取消304不锈钢交易达成一致,属于有效变更,就P11、P22商品交易的变更没有协商一致,推定为未变更。

皮艳红表示,原合同明确约定,钢铁公司要在收到预付款45天内备货,然而它始终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贸易公司却因迟迟未收到货物导致客户取消订单,因此钢铁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钢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收到感谢信后,一面印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锦旗由贸易公司中国代理律师送至法院,他们对法院充分尊重国际交易规则、依法高效办理案件表示了敬佩,“案件的判决进一步增强了外国商人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和信任。”

本文资料源自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