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警察局长公布了一项由委员会共同决议的法律;委员会包括了市政府,RTA,公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代表。
2015年第23号法律条文由委员会通过,迪拜警方由警察局长公布了此项决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迪拜警察局,迪拜市政府,道路及交通管理局,公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代表。该委员会将承担对没收汽车进行评估和标价的任务,并确保汽车不会被阿联酋的任何机构或组织扣押,包括专门的司法机构。
该法律允许委员会拍卖车辆,依据1997年第6号售卖汽车的法律。出台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调,提高警方对于没收汽车的处置能力,并使相关政府机构合作发挥核心作用。车辆被没收三个月后开始执行相关程序,因为该时扣押已经失效,在检车罚款不能对其收费或罚款。
三个月后,警方会发出30天警示期以告知车主采取相关行动。在必要时也要通知车辆其他留置权持有人。该公告将以英语和阿拉伯语刊登在本地日报上。如果警示期后,车主或留置权人未采取任何合法行动,那么警方将车辆最终名单提供给委员会。委员会将执行流程准备拍卖出售汽车。委员会还可以出售警方已逮捕交通事故嫌犯车辆,或交通事故三个月后未认领的车辆,因为该车辆已经被公诉。
(转自gulfnews 翻译/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