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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刑法No. 3, 1987 第121条赋予了法官决定是否要将已犯罪或者行为不当的外国籍人士驱逐出境的权利。

当嫌疑人侵犯到了其他人的隐私,或者诋毁其他人的荣誉,那么便可以被判决驱逐出境。

刑法第3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做出不雅行为,最低可面临6个月关押;侵犯15岁以下隐私或诋毁其荣誉,最低可面临1年的关押。

不雅行为包括:竖中指,不被允许的情况下触摸对方隐私部位;在公共场合小便或露出私处;在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包括海滩,车内,或者公共厕所);以及在公共场合接吻或者亲脸颊等等。

所有的不雅行为案件会被发送到Dubai Misdemeanour法院处理。嫌疑人会面临最高3年的关押处罚。案件的判决结果通常都有法官来决定。

源自:Gulfnews 翻译: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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