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阿联酋内阁批准并颁布了适用于2017年7号税收程序法、2017年7号消费税法令和2017年8号增值税法令的行政处罚条例细则。不同于逃税处罚,行政处罚罚金最低不可低于500迪拉姆,最高不超过相关税额的三倍。罚金不可免除应税方的应缴税额,应税方享有对任何行政处罚提出上诉的权利。

违规行为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单位:迪拉姆
应税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记录公司业务和其它信息 第一次(1,000)其后每次(5,000)
应税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注册申请 (20,000)
应税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注销申请 (10,000)
应税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税务申报 第一次(1,000)其后的24个月内每次(2,000)
应税方未能提交正确的税务申报请求 第一种情况:第一次(3,000),其后每次(5,000)第二种情况:应税方没有自愿披露,或在税务局审计审核后披露:应缴税额(50%)

应税方在接到税务局审计审核通知后自愿披露:应缴税额(30%)

应税方在接到税务局审计审核通知前自愿披露:应缴税额(5%)

应税方未能正确计算缴纳税额
  • 未能马上及时支付税额的(2%)
  • 缴纳截至日期7日后仍未能支付税额的(4%)
  • 缴纳截至日期一个月后仍未能支付税额的(1%),此为每日罚款且最高不超过相关税额的(300%)
应税方在进口货物时不符合税法要求 应缴税额(50%)
应税方无法出具税务发票/相关交易记录 每张税务发票/相关交易记录(5,000)
应税方无法出具税收信贷凭据/相关交易记录 每张税收信贷凭据/相关交易记录(5,000)
应税方无法根据法律要求出具正确的税务发票/税收信贷凭据/相关交易记录 每张税务发票/税收信贷凭据/相关交易记录(5,000)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MBC会计事务所

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谢谢~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