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伊斯兰对同性恋的态度

本文转载自网络
节选自《伊斯兰对同性恋的态度 — 以安华事件为例》写于2003年
【沫点评】:虽然伊斯兰教明确规定禁止同性恋行为,但迪拜依然是GAY山GAY海,大街上也总能看到基情四射。这也是站长一直疑惑的问题,为什么在禁止同性恋的阿拉伯世界却同性恋泛滥 ,也希望有达人解答


图片引用 2011年7月4日在巴基斯坦第二大城市拉合尔的美国领事馆门外,伊斯兰学生团体抗议美国使馆上个月主办同性恋骄傲主题活动。(站长:巴基斯坦你还好意思抗议~~迪拜就你们手拉手最多~~)


古兰经与同性恋:
什么是「伊斯兰文化」呢?伊斯兰这个宗教有一个特征就是一切都必须以经典为依据,所以这是它之所以与犹太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共同被称为经典宗教(scriptural religions)的原因。因此要讨论伊斯兰文化也必须从伊斯兰宗教经典《古兰经》与《先知圣训》着手。简单的说,大部分的教士(Ulama)认为经典上明文禁止,所以穆斯林)俗称回教徒)必须弃绝同性恋与同性性交,但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
《古兰经》第七章记载说:「 … 鲁特,当时他对他的宗族说:『你们怎么做那种丑事呢?在你们之前,全世界的人没有一个做过这种事的。你们一定要舍妇女而以男人满足性欲,你们确是过分的民众』」。第二六章记载说:「当日,他们的弟兄鲁特曾对他们说:『你们怎么不敬畏呢?我对于你们确是一个忠实的使者。故你们应当敬畏真主,应当服从我。我不为传达使命而向你们索取任何报酬;我的报酬,只归全世界的主负担。你们怎么要与众人中的男性交接,而舍弃你们的主所为你们创造的妻子呢?其实,你们是犯罪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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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穆斯林根据对这几段经文的理解,认为先知鲁特谴责他的族人「舍妇女而以男人满足性欲」和「与众人中的男性交接,而舍弃你们的主所为你们创造的妻子」指的就是同性恋的行为,因此阿拉伯文就把「癖好男男性交者」称为qaum Lut或简称Luti)意思是「鲁特的族人」),并且把「男男性交癖好」称为liwat)意思是「鲁特的族人的行为」),到了近代更把这两个字跟「同性恋」(homosexuality)与「同性恋者」(homosexuals)划上等号(Murray & Roscoe 1997)。马来西亚文用”meliwat”这个字眼来描述安华的罪状,正是受了阿拉伯文的影响。
先知穆罕默德离世后,跟随者把他的言行编成《先知圣训》(Hadith)。圣训里对于同性性交的行为有很明确的立场,例如:「当一个男人跨在另一个男人的上面时,阿拉的宝座都会震动」、「男人不可以进入别的男人的身体」、以及「如果看到有人作鲁特的族人做的事,杀了那个主动跟被动的」等经句(Duran 1993: 182)。

同性恋与伊斯兰法:
后来穆斯林逐渐增多,伊斯兰教士乃根据他们对《古兰经》、《先知圣训》与「信徒社群共识」(Ijma)的理解订出「伊斯兰法」(Shari’ah),作为「信仰社群」(ummah)共同的生活规范。由于教士们的见解各有不同,因此对同性性交的相关规定也很不同。
历史上没有记载有任何人因着「同性性交」而被先知穆罕默德处置的纪录,但是到了「第三哈里发」(the Third Caliph)时期,就开始有一个人因犯了「鲁特的族人的行为」被焚死。当时有些教士抱持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自从先知穆罕默德以来就没有烧死人的传统,因此有些执法者就开始改为从高处拋下以及用石头砸死(Al-Fatiha Foundation)。目前有二十六个伊斯兰国家宣布同性恋为非法的行为: 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玻西尼亚、伊朗、约旦、哈萨克、吉尔吉斯(Kyrgyzstan)、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茅利塔尼亚、摩洛哥、阿曼、巴基斯坦、卡达、沙特阿拉伯、苏丹、叙利亚、塔及克、突尼西亚、土耳其斯坦、阿联酋、叶门(OutRage 1998)。
在伊朗、茅利塔尼亚、沙特阿拉伯、苏丹、阿曼抓到同性性行为判死刑;巴基斯坦判二年至终身监禁,并且加上鞭刑;马来西亚最多可判二十年;阿联酋十四年;孟加拉判七年;利比亚判三至五年;阿尔加利亚判二个月至二年徒刑;但是在埃及、印尼、和伊拉克三国没有相关的刑罚。有些国家还订下二位同性别的人裸身躺在一起,鞭打99下;男男亲嘴,鞭打60下等详细的法条。
这样的罚则受到许多西方人权组织的关切,不断对伊斯兰国家喊话,要求废止。有些位于欧美的穆斯林也组织压力团体,声讨这些迫害同性恋者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的有「法提哈基金会」(Al-Fatiha Foundation) 与「同志圣战」(Queer Jihad)等组织。这些穆斯林认为同性恋是阿拉创造的,不是自己的选择。这种性倾向乃与生俱来,无法改变的,因为这是基因和荷尔蒙激发的。他们希望同性恋穆斯林不要再躲在西式酒吧里,站出来和其它人一起礼拜阿拉(Queer Jihad)。
但是伊斯兰教士却认为同性恋是环境因素造成的,尤其是青春期阶段的成长环境影响最大。每位穆斯林都有自由意志,大家可以自由选择面前的两条好跟坏的道路,而且阿拉在早就给予我们如何选择道路的知识,因此人类能掌控自己,远离同性恋。如果一个人躺在床上,老是想着:「我很懒惰」,惰性就会一直跟着他,而且他的心理和人生哲学就会跟着改变(Ball 1999)。嗜赌者能改变,嗑药者也能改变,只要向祂求助,阿拉早就在《古兰经》上应许不让邪恶征服我们。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有倾向开始要做阿拉所禁止的事的时候,他必须赶快回到伊斯兰社群找个有爱心又会关怀的人,请求协助克服这个困境,而不是顺从坏的环境,选择坏的道路(Ally 1999)。
1996年三月一个取名为「伊斯兰恐惧」)Islamophobia)的宗教会议在英国召开,希望西方世界能对伊斯兰有更正确的认识,但是在会中有一位巴基斯坦裔的人向大会提问有关伊斯兰如何对待同性恋的问题。突然,上百位穆斯林冲向前包围他,威胁要杀死他,当时台上的各宗教领袖没有人上前阻止。有一位穆斯林教士(Imam Abdul Jalil Sajid)大叫说:「不用问有关伊斯兰如何对待同性恋的问题,只要看大家的反应就知道了!」结果会议遽然宣布结束(Queer Jihad)。

同性恋与伊斯兰文化:
为什么穆斯林对同性恋的事题的反应会如此激烈呢?这当然不只是「环境学习」与「天生基因」的科学争辩而已,伊斯兰从宣教初期就跟这个事题有许多纠葛。自从穆罕默德在麦加建立基地开始,邻邦波斯(现在的伊朗)的宗教就使穆斯林十分困扰,尤其是同性性交的行为更是让阿拉伯人痛恨。在人数稀少的古代阿拉伯社会里,性行为如果不是用来生殖就会被谴责,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民族的灭种。但是后来伊朗人几乎全数归信伊斯兰,波斯教早已式微,而穆斯林人口在东亚)甚至世界)的数量也十分庞大,灭种已成为不必要的忧虑,因此在私领域里同性相交是被容忍的,从许多文学作品中可以看出来(Schild 1990; Duran 1993: 185)。在历史上,奥图曼土耳其攻占君士坦丁堡(现在的伊斯坦堡)的美荷美特苏丹(Sultan Mehmet Fatih) 以及阿富汗入侵印度的主将加兹纳威苏丹(Sultan Mahmud Ghaznawi)都被认为是同性恋者,但也都娶了几个太太并且生了几个孩子,他们不但没有受到谴责,反而受到爱戴,他们的秘诀就是不公开宣扬他们的性倾向,不公开向伊斯兰法挑战。
其实这正是伊斯兰法的用意所在,这个法律系统表面上虽然对同性恋很严苛,但是事实上并不是刻意用来对付这种性倾向的人(Duran 1993: 182)。举例来说,在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同性性行为者需处以死刑,但需被告公开承认四次后才算数,或有四位公正的穆斯林见证才能定罪(Al-Fatiha Foundation)。因此,除非同性恋者在四个人面前做爱,或公开宣称他就是同性恋者,否则定罪的可能性非常小。
从本世纪初开始,伊斯兰复兴运动和穆斯林自觉运动一波一波地兴起,同性恋又被赋予新的形象。在摩洛哥和肯亚这些伊斯兰国家因为成为西方男同性恋者买春的地方,引起穆斯林世界的强烈反弹(Duran 1993: 186)。在伊斯兰的许多文化圈里)例如:北非、阿富汗、巴基斯坦)同性性交被视为是凌辱敌人的方式,将他肛交以后,再大肆宣扬,表示说那个被动者已经不再有男子气概了,让他觉得生不如死(Duran 1993: 188)。因此在伊斯兰世界宣称同性恋是西方人结束殖民统治后再次对穆斯林的凌辱。
1979年伊朗革命英雄柯梅尼(Ayatollah Ali Khameni)推翻巴勒维政权后,更多次抨击说同性恋是西方人堕落腐败的症候,同志人权运动是「西毒」(Westoxication; 阿拉伯文叫做 Gharbzadegi),是崇拜西方文化的人的意识型态使然。因此,在柯梅尼取得政权后的几年内,有七十位同性恋者因为企图成立同志组织而被处决,1992年有近百人在一个私人舞会中被捕,全部判死刑,据一些西方人权组织的统计,这个国家自从什叶派革命以来,已经处决了四千名以上同性恋者。他们行刑的方法有:一、用大刀砍头;二、用石头砸死;三、用烈火烧死;四、从高处拋下摔死。
就在伊朗「反西方」的革命气氛稍加平息的时候,阿富汗又把「同性恋」与「西毒」划上等号。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在1998年五月上旬报告,说至少有五位在伊斯兰法庭(Shari’ah courts)上承认「同性性交」的人被阿富汗的基要派「穆斯林学生军」)Afghanistan Taliban Army)用传统的方式处决。他们被推倒下来的墙压在瓦砾堆里,当时有数千个人在现场围观。经历三十分钟的等待时间后,发现有三个人仍未断气,就把他们送医,等到康复后再把他们放逐。但是其中二个存活的人在第二天就断气了,最后一位生死未卜。几星期后,他们又以同样的方式处决了六、七位同性恋者。

替代性观点的提出:
以经典研究的观点来看,《古兰经》多次记载的先知鲁特(Lut)应该就是犹太经典(也是基督教旧约圣经)中的先知罗得(Lot),当时亚伯拉罕的侄子罗德住在所多玛(Sodom),伊斯兰信仰之父亚伯拉罕知道上帝厌恶并且可能会毁灭所多玛与蛾摩拉(Gomorrah)时,他哀求上帝看在城中的义人的份上而饶恕这两座城市,最后他得到上帝允诺,如果有十个义人就不灭城。上帝开始差遣两个陌生人前往所多玛,并且受到罗得的接待。但是所多玛人忽然包围罗得的房子,要求他把两个陌生人交出来,并且「任我们所为」。罗得执意要保护他的客人,甚至愿意交出自己的女儿让他们满足。所多玛人喝令罗得:「退去罢!」开始要攻破房门。
《古兰经》记载先知鲁特骂这些所多玛人:「舍妇女而以男人满足性欲」;「与众人中的男性交接,而舍弃你们的主所为你们创造的妻子」应该就是在这个状况下的谴责。至此,我们便能了解阿拉痛恨的是所多玛人凌辱过路人,要把他们「肛交强暴」的恶劣行为。这跟两情相悦的同性恋)或同性性交)毫无关系,强说《古兰经》禁止同性恋,是对经文的误解。而英文把”Sodomise”当成「肛交」也是对「所多玛事件」的误解。
跟随过穆罕默德的人把先知在世的言行编成《先知圣训》当成《古兰经》的辅助文献是值得称许的,圣训载明「如果看到有人作鲁特的族人做的事,杀了那个主动跟被动的」应该很符合先知的言行。而「当一个男人跨在另一个男人的上面时,阿拉的宝座都会震动」、「男人不可以进入别的男人的身体」等记载应该是在禁止「鲁特族人」的恶劣行为,而非指责两情相悦的同性恋(或同性性交)。
穆斯林信仰社群稍具雏形的时候,教士们必须依据「《古兰经》」和《先知圣训》来制订共同的规范,但是当时的「信徒社群共识」深具「波斯教」、「灭种」、「肛交凌辱」的忧虑,加上对经文的认知落差,使得伊斯兰法把所有「同性性交」都给禁止了。
最近几十年,由于基因研究和行为科学的发展,人类对同性恋有了更正确的知识,穆斯林本来有机会拋开”taqlid”(全盘接受传统)的束缚,而以”ijtihad”(根据理性知识诠释经文)来修订伊斯兰法的禁令,但是伊斯兰世界却在后殖民时代激起了一股「反西方」运动,同性恋又被波及而被贴上「西毒」的卷标。以第三世界研究的角度来看,西方同性恋者到伊斯兰国家买春的行为的确令人不满;现代的穆斯林同志人权运动的确与西方人关系密切;腐败的巴勒维政权的确是美国扶植的;阿富汗穆斯林学生军的确是美国极力打击的对象,但是把「同性恋」(或「同性性交」)等同于「西毒」,然后把他们处以极刑,并不符合《古兰经》的教导。
熟悉伊斯兰文化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后,我们就能了解马哈迪的指控具有多大的杀伤力。以宗教的面向来谈,马来西亚以伊斯兰为国教,安华又是「伊斯兰青年运动」的领导人,他的支持者大多来自穆斯林社群,一旦被指控触犯伊斯兰的禁忌,他的支持度势必下滑,他的群众也会分裂。以文化的面向来谈,安华的经济政策偏向西方强权,被逮捕后又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强力声援,他一旦被指控是同性恋者,马国人民就会怀疑他的政策是否是「西毒」后的个人主观决定,而不是为了马来西亚整体着想,这便使得安华及他的支持者有理也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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